纳税人出租不动产,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,是否需要视同销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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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两天,位于本市的不动产经营租赁A公司收到了一份特别的心意——名下写字楼内的几家设计公司联合赠送了一面印有“爱心企业 慷慨解囊”的锦旗。原来,A租赁公司出租了名下几幢写字楼,今年来因疫情反复,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,A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,获得了租户企业的感谢好评。
但是A公司的财务小王在税务上有些疑问,于是找到了申税小微:请问我司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?
政策依据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)规定:“七、纳税人出租不动产,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,不属于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印发)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。”
因此,该公司对于其租户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期内,不属于“视同销售”的范畴,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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